【第1657期】同饮者醉驾车祸致死谁担责?
案情摘要
某晚,张某甲同张某乙、罗某某、钟某某等六人吃夜宵,其间罗某某先行离开,其余几人喝酒到次日凌晨。散场后,张某甲自行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货车及一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后死亡、三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的父母张某丙、陈某甲认为张某乙、罗某某、钟某某等人与张某甲共同饮酒,在明知张某甲大量饮酒后,未尽到善良劝阻管理义务和安全护送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乙、钟某某等人与张某甲共同喝酒到次日凌晨,在张某甲醉酒状态下,未制止其驾驶两轮摩托车,也未安全护送其到家,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治疗无效死亡。对于张某甲的死亡,张某乙、钟某某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醉酒状态下仍驾驶两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经综合分析判断,对于案涉事故,张某甲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张某乙、钟某某等五人各自承担4%的责任。因罗某某中途离开,张某甲等人在其离开后继续喝酒,故其对张某甲的死亡不承担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乙、钟某某等五人分别承担53473.12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
共同饮酒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若饮酒者酒后达到不能辨别意识、无法安全回家的“醉酒”状态时,同饮行为作为先前行为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共同饮酒人应在合理范围内对处于“醉酒”状态的饮酒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危险发生。该义务主要包括:1.提醒、劝阻义务。在明知饮酒者有不宜饮酒的疾病、可能酒后驾车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应尽到提醒、劝阻义务;2.照顾、救助、通知、护送义务。发现醉酒或明显不适的饮酒者,共同饮酒人应当采取照顾、及时送医或护送回家并通知家属等措施。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