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1期】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酒驾酿事故需担责!
案情摘要
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省道往城区方向行驶,骑行过程中直接越过道路中心虚线,与对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第三方鉴定,涉事电动车超标,属于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审查发现,事故中的货车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因赔偿金额问题与王某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产生纠纷,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中,陈某骑行的电动车,经交警部门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相关参数要求,该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涉案货车仅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也已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因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货车司机王某赔偿。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法官酌情确定由货车司机王某承担40%的责任,由陈某承担60%的责任。综上,法院仅支持陈某家属扣除赔付之后总金额的40%。
巧儿说法
上路行驶的车辆,不仅仅指的是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部分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也属于机动车。驾驶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也可能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二轮电动车最高时速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超过55kg、无脚踏骑行能力、电机功率超过400W等,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被依法依规认定为机动车范畴。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时需弄清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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