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3期】“开门杀”造成交通事故的,开门乘客应担责!
案情摘要
被告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路边停车位停车时,乘客李某打开左后车门时,与原告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对于刘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停车位置正确,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随着汽车保有量大幅增加,一些驾乘人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不强,停车后开门下车的寻常动作,藏有巨大的安全隐患。本起事故是典型“开门杀”事故,车上乘客在开门时,未能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其他车辆,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他人躲避不及摔倒受伤,从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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