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5期】当事人重复起诉,法院裁定驳回
案情摘要
某培训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合同》,服务期一年。合作协议签订后,培训班共计收学费16370元转给培训公司,公司向张某支付费用8000元,张某劳务合同到期后离职。该公司诉讼张某应退还培训费5000元,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随后,培训公司再次以同样理由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这起合同纠纷案原判决已生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驳回。
案情分析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起诉。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属于重复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巧儿说法
本案中,原告某培训公司先后两次起诉张某,主张退还5000元费用。第一次诉讼,法院判决:证据不足驳回诉讼。时隔不久,该公司以同一理由同一诉讼对象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所以,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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