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6期】信用卡“有借无还”怎么办?
案情摘要
陆某将信用卡转借给被告陈某使用,陈某透支消费共计63512元,后陆某还清信用卡欠款,陈某向陆某出具欠条,就63512元欠款作出分期偿还承诺,约定月利率2%。但陈某并未按期还款。法院认为,陆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陈某基于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向陆某返还。因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借款不产生合法利息。酌定自起诉之日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利息。故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陆某借款本金63512元及利息。
案情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巧儿说法
本案中,如果信用卡已经出借,在向实际用卡人主张还款之前,可以先跟对方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本金和利息,以便在随后的诉讼中尽可能减少损失。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存在很大的风险,若借卡人经济状况出现问题无力履行还款责任,就只能由持卡人自己向银行偿还债务,一旦逾期未还,将会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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