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3期】藐视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受处罚
案情摘要
法庭上,被告卢某某一直沉默和哭泣,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时,被告卢某某突然拿起被告席上的印台砸向原告,但没有砸中原告,而是砸中了书记员的头部。法官当庭对被告卢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了口头训诫。结束后,法院在查看事发视频录像后,于次日通知卢某某到庭。责令被告卢某某具结悔过,赔偿书记员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对卢某某的行为罚款五千元,责令其手写悔过书提交法院的处罚。
案情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巧儿说法
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法庭是法院开展庭审活动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要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安排,依法有序参与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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