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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685期】教唆未成年人“干坏事”,责任谁承担?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5-20 11:05:34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摘要

某日中午,7岁的小明和几个年龄相仿的小朋友们在小区玩耍。这时张某路过,看到与自己素来不合的李某把车停放在一旁,突发恶意。张某指着李某的车辆对孩子们说:“谁能够在远处踢球打中这个小汽车的后视镜,我就奖励他10块钱!”小明技术最好,一球命中小汽车左后视镜,导致后视镜镜轴断裂,镜片破碎。事后,李某要求小明的父母赔偿后视镜更换费1500元,而小明的父母认为应由教唆人张某赔偿。张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分析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巧儿说法

本案中,张某以金钱诱惑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踢球砸碎他人车辆后视镜,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