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9期】高利贷可以不还吗?
案情摘要
张某与李某是同事,张某因治病向李某借钱。李某便将平日节省下来的存款10万元借给张某。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2万。6个月后,李某要求张某归还1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张某却说:“当初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还你钱,超过的部分我不还了。”张某这么做合法吗?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巧儿说法
本案中,张某借李某的钱款利率远远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高利贷。但张某要求按照银行利率还款显失公平,只能拒绝清偿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对于未超过的部分仍应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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