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1期】养了多年的孩子非亲生,能否向对方索赔?
案情摘要
刘某和朱某婚后育有一子。因听朋友和邻居说儿子长得不像自己,遂带儿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儿子非自己亲生。刘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朱某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刘某的请求合法吗?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巧儿说法
本案中,刘某和朱某所养育的孩子非刘某亲生,朱某负有重大过错,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男方亲子鉴定下来是非亲生子,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此前支付的抚养费以及一定金额精神抚慰金,但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据此,刘某可以通过法院要求朱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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