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4期】进城落户卖了农村房屋,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案情摘要
2006年,村民张某进城落户,将房屋卖给同村村民夏某。当年,张某去世。2019年8月6日,因“双减量”项目需要,村委会受镇政府委托与夏某就该房屋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村委会拆除该房屋,将宅基地平整后交由夏某耕种。这时,张某的儿子小张找到村委会,主张当年父亲只是卖房屋,宅基地还是张家的,并提出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应当无效,要求村委会将补偿款支付给他,否则,应当给他另行提供宅基地。
案情分析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买受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巧儿说法
本案中,张某进城落户后已将住宅卖给同村村民夏某,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夏某既是房屋所有权人也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搬迁补偿款的给付对象。小张没有资格再申请宅基地,也无权要求搬迁补偿款。虽然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通过购买、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便是一户多宅,也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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