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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2004期】为防村庄被淹向村民耕地引流,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来源: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25 14:35:20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摘要

      张某系甲村村民,在屯北承包有4垧地。因夏季降雨量大,为了防止大水进屯,村里将进屯的涵洞堵上。某日大雨,上游大量积水涌向甲村,为防止来水进屯给村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甲村把来水从屯东向屯北引流,造成村北耕地被淹,张某的4垧地也在其中。张某起诉要求甲村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甲村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因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紧急避险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危险来自自然灾害,其属于存在的、可以预见的现实危险,符合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根据查明的事实,当天大雨加之当时正处于汛期,上游仍有大量来水,故可以认定甲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均受到来自洪水的已经产生暂未消除的现实危险,符合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甲村出于经验和对于汛情的掌控及时引流,有避险意识,符合紧急避险的意思条件;受保护的法益是甲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受侵害的法益是张某的财产利益,并未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不构成避险过当。因此,甲村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张某受到的损害虽然是甲村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的,但险情系自然灾害引起,非人为之过,考虑到利益衡平,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法院判决甲村给予张某适当补偿。

      巧儿说法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子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