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9期】儿媳户口迁入后,可否主张新分承包地?
案情摘要
1997 年,赵某与甲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 3 亩耕地,期限 30 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载明,赵某是承包方农户代表,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包括 3 人:赵某(户主)、王某(赵某妻)、赵某某(赵某子)。2022 年,赵某某与乙村李某结婚,李某将户口迁至赵某家。赵某以李某无地为由向甲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新分 1 亩承包地。
案情分析
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李某因结婚把户口迁入赵某家,成为赵某户内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无证据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就承包地进行分割的情况下,3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为家庭成员共有。如果李某在甲村未取得承包地,其出嫁前所在的乙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巧儿说法
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等,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于解决新增人口无承包地问题。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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