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8期】收养子女,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案情摘要
自幼失去父母的小帅一直跟奶奶吴某共同生活。现小帅已满10周岁,吴某的身体越来越差,照顾小帅渐渐力不从心,于是想找小帅的姑姑王某收养他。王某48周岁,自离异后就带着两个子女一直在国外定居。作为华侨的王某想收养小帅为养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民法典》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巧儿说法
本案中,小帅是王某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因此王某收养小帅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王某虽然已有两名子女,但作为华侨,其收养小帅也不受最多只能有1名子女的限制。此外,民法典还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小帅已经年满10周岁,因此,王某还应当征得小帅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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