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6期】村集体可以收回闲置宅基地吗?
案情摘要
2018年3月14日,甲村村民冯某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取得该证后,冯某一直未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住宅。2022年5月8日,县政府根据甲村所在街道办的请示,作出《关于同意收回冯某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注销冯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由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冯某拒不返还宅基地,由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也就是说,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2年以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本案中,冯某获批宅基地使用权后一直未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住宅,长期闲置宅基地,造成宅基地资源的浪费,甲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有权向县政府申请注销其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收回宅基地。
巧儿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强迫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或者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国家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所有权,严格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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