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7期】夫妻一方可以单独送养子女吗?
案情摘要
张某与高某系夫妻。2020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婚生二子均由高某抚养。2021年5月,高某以生活苦难、无力抚养为由将次子送给杨某夫妇收养,双方未办理收养登记。2022年3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2023年4月,张某得知高某将次子送人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案情分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还需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条件,但送养给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除外。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高某未经张某同意,在张某不知道的情况下,擅自将次子送给杨某夫妇收养,亦未办理收养登记,故该收养行为无效。经法院释明后,张某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巧儿说法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程序送养。私自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相关费用,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但是,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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