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1期】遭遇性骚扰,证据哪里找?
案情摘要
一天傍晚,妇女张某正在山上干农活时,同村的鲁老汉突然在其身后搂其腰部、触碰其臀部,并言语下流。张某逃回家后,出现了精神紊乱、无法入睡等症状,经医生诊断为中度抑郁症。张某先后两次到市精神病医院住院,花费数千元医疗费。张某多次向鲁老汉索赔被拒后,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法律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生活中妇女遭遇性骚扰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像本案中张某这样能成功立案的民事案件却并不多。究其原因,绝大部分是证据不足。那么,本案的证据是如何固定的呢?
起初,鲁老汉对张某的主张全部否认,说张某住院是因为旧病复发,自己没有骚扰张某。但是,当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另外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材料后,鲁老汉只好改口。原来,张某在遭遇性骚扰后及时报警,市公安局经调查后认定鲁老汉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张某认为上述处罚过轻,提起了行政诉讼。尽管张某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但行政诉讼的案件材料在本案的民事诉讼中却成为认定鲁老汉实施性骚扰的“铁证”。
法院依法采信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等证明材料,结合张某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不仅认定了鲁老汉对张某实施的性骚扰,还认定了鲁老汉的行为与张某住院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得出侵权人鲁老汉依法应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结论。最终,判处鲁老汉赔偿张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万余元,保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巧儿说法
性骚扰案件难在举证。本案的启示是,同留存录音录像、调取监控录像、寻找目击证人相比,及时报警更是获得证据、将侵害者绳之以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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