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0期】在学校被同学欺凌,能要求校方担责吗?
案情摘要
小郑是县城一所寄宿中学初一的学生。开学不久,内向、胆小的他就受到两名同班同学的欺负。他们不仅对小郑拳打脚踢,还用笔扎,甚至用火烤刀片烫小郑。由于受到威胁,小郑一直不敢声张,直到公安部门介入,家长才得知真相。经医院检查,小郑皮肤多处挫伤、擦伤及软组织肿胀,并患有精神抑郁症。小郑家长将两名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学校一并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由于欺凌小郑的两名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监护人必须为孩子的欺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开展有关教育和培训;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未成年学生应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欺凌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依法处理。如果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并因此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学校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
本案中,经调查,学校虽然开展过防控学生欺凌方面的宣传教育,但法院认为,小郑在住校期间被两名同学以多种方式多次欺凌,并因此身体受伤、精神抑郁,足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两名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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