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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2061期】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吗?

来源: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9-19 09:15:30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摘要

       某县某村村民谢某、马某到该村山上砍伐村集体种植的枫树,用于烧炭出售牟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该集体林地位于州级自然保护区内。经勘验,二人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14.085立方米。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分析

        根据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林木是严禁采伐的,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应当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2)违反森林法第56第3款的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3)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1)立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的;(2)幼树200株以上的;(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1)(2)两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4)价值2万元以上的。如果数量达到上述(1)至(4)项规定标准10倍、50倍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巧儿说法

        本案中, 谢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州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4.085立方米,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人盗伐林木的行为对国家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