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5期】从案例中读懂宪法的温度
案情摘要
齐某某与被告人之一陈某甲都是某省某市第八中学学生。1990年的中专预选考试中,齐某某被某省商业学校录取,陈某甲预考被淘汰。但是,陈某甲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某乙的一手策划下,从齐某某所在中学领取了某省商业学校给齐某某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某银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某某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某甲、陈某乙、某省商业学校、滕某某和某省某市教育委员会。
案情分析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甲停止对齐某某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某甲等侵害齐某某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某省商业学校、某市第八中学、某省某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该批复于2009年12月18日废止),认定“陈某甲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
巧儿说法
由于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直接引用《宪法》条款认定陈某甲等侵犯了齐某某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因而该案件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让《宪法》真正成为了公民可以援引的“权利保障书”,充满了为普通公民伸张正义的勇气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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