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2期】旅游景点“黑导游”强制消费合法吗?
基本案情:
2015年,陈某开了一个小的旅游公司专门接待游客,为了有更好的生意,他印刷了一批传单用低价的方式吸引去游玩的游客。2015年6月,方某一家人想去游玩,于是通过网络查询找到陈某公司,方某看到旅游项目价格很便宜就参加了陈某的旅游团,陈某公司缺少导游,陈某亲自带团,由于缺乏导游知识,陈某带领方某所在的团队到了旅游景点后没有认真的提供服务,很多团员都有意见认为陈某不够专业,等到第二个景点的时候陈某就把团员带到购物店消费,并且明确的告诉大家必须在购物店购买300元的商品才可以,方某因此事和陈某大吵起来。陈某说:“在当地我有老大罩着,你们谁不买东西都不会好过,保证找人修理你们。”
事后方某越想越气就把此事投诉给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发现陈某公司没有导游资质是不合格的旅游公司,随之将陈某的旅游公司取缔。
巧儿说法: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陈某恐吓他人、强制消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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