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9期】员工因公造成他人受伤的,老板对伤者有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陈某开了家食品公司,他雇佣了司机赵某为其送货。一天,赵某开车与陈某一起送货途中,雨天路滑,在经过十字路口时,将行人周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赵某与陈某急忙将周某送往医院救治。由于事情紧急陈某垫付了1万元的治疗费用,周某出院后的医疗费问题上,赵某与陈某发生争执,陈某认为造成事故的是赵某,医疗费应由赵某自行支付;而赵某则认为,自己是在为陈某送货途中发生的车祸,应由陈某赔偿。两人为此争执不下。
巧儿说法:本案中,陈某应该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有关法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赵某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意外是由于雨天路滑所致,因此给周某的损害赔偿应由陈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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