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0期】法院可以把债务人唯一的住房进行拍卖后用于抵债吗?
基本案情: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陈某借款5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年息10%,借款期限1年。张某用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屋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屋面积120平方米,价值70万元。还款期限已到,张某未按时还款。陈某多次催要,张某仍不还款。于是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巧儿说法:本案中,法院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可以裁定驳回陈某的执行异议,在给予张某3个月的宽限期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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