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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057期】担保人超过借条写明的担保期限 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10 09:3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王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徐某借款10万元,约定2个月后还款,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借款到期后徐某先后多次找王某还钱但是始终没有找到王某,直到2017年6月李某将王某和周某诉至法院并要求担保人周某归还借款10万元。周某辩称,借款到期后的6个月内,徐某没有向自己讨要欠款,不同意还款。

       巧儿说法:本案中,王某的借条中的保证期间就是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债务到期日为借款之日起2个月后还款,徐某可以向担保人周某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为借款到期后的6个月内。在保证期间内,徐某应当向王某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直接向担保人周某主张权利。如果徐某未在担保期限内提起上述主张,则保证合同效力丧失,担保人周某的担保责任免除,徐某要求担保人周某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