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庆阳市政府

县区政府

市直部门

  • 庆阳司法微发布
  • “巧儿说法”微发布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今天是: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巧儿说法>详细内容

巧儿说法

【第1058期】燃放烟花被炸伤 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10 09:3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李某在一次燃放烟花时被炸伤,家人将他紧急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8万余元。因为烟花是从县烟花爆竹销售中心购买的,李某遂要求爆竹销售中心赔偿损失。但爆竹销售中心认为自己有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李某被烟花炸伤,应向烟花生产厂要求赔偿。李某遂将爆竹销售中心及烟花生产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查,李某及爆竹销售中心均无过错,而烟花厂生产的烟花属于缺陷产品。

       巧儿说法:本案中,烟花生产厂的产品缺陷认定是处理该案的核心问题,李某在燃放烟花过程中本身没有过错,虽然烟花爆竹销售中心也没有过错,但是李某可以选择起诉销售者烟花爆竹销售中心,也可以选择起诉生产者烟花厂,在李某同时起诉销售者烟花爆竹销售中心和生产者烟花厂的情况下,因烟花爆竹销售中心没有过错,故烟花生产厂应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