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庆阳市政府

县区政府

市直部门

  • 庆阳司法微发布
  • “巧儿说法”微发布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今天是:2025年8月17日 星期日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巧儿说法>详细内容

巧儿说法

【第1068期】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17 09:55:00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赵某和周某在一个交友俱乐部相识,经过一年多的相识相恋后,赵某向周某求婚,周某担心赵某花心,要求签订一份“婚前协议”。赵某与周某协议约定:“如赵某因出轨导致离婚,赵某应赔偿周某30万元。”次年赵某被周某捉奸在床,之后夫妻感情很难调和,于是周某与赵某分居,随后赵某与他人同居。赵某与周某协议离婚,现周某起诉要求赵某依约赔偿,本案“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巧儿说法:

本案中,赵某与周某之间的约定意在使赵某与周某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赵某同意该份“婚前协议”意在使自己负有对婚姻忠实的义务,并且愿意在违反忠实义务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该“婚前协议有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前协议”这种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只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无效,具体效力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只要“婚前协议”的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即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知,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约定应属有效,在赵某违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