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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071期】投保时行驶证已过期,出现交通事故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来源:印象庆阳网 发布时间:2018-10-19 09:5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孟某为其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某保险公司就基本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拒赔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在相关文字上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孟某本人在投保单上签名。2016年5月,孟某驾驶小轿车与陈某的汽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交管部门认定孟某为全责。孟某的车修理花费2万余元,陈某的车修理花费1万余元。事故发生时孟某的汽车行驶证载明:“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2月”。孟某在事故发生后才对车辆进行年检。孟某认为虽然年检的义务在己方,但保险公司有提示车辆是否年检、行驶证是否过期的义务,且上述义务是保险公司的基本审核义务;本案投保时行驶证已经不在年检有效期,保险公司既然同意承保,就应该承担理赔责任。

        巧儿说法: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产生效力,当然“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人不赔偿”的免责条款也对原被告双方产生效力。其次,法律并不禁止未经年检的车辆投保,而且投保时被告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孟某仍然未按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孟某自身存在过失,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有合同依据,故保险公司不用理赔交强险以外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