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
5月4日,合水县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收监执行。
杨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23日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2022年7月5日,合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指派其到西华池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杨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先后被西华池司法所、合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批评教育、训诫。后因过失引起火灾、盗窃等行为于2023年3月8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3月22日,合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杨某提请撤销缓刑。4月6日合水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杨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5月4日,在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监督下,合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配合合水县公安局对杨某予以收监。羁押前,合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工作人员同杨某进行谈话。杨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悔,因自己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接受矫正工作者的告诫及帮教,触犯法律被收监执行。入监后,一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积极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是《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合水县首例因违反行政法规收监的典型案例。合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将以此案例为鉴,在全县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警示教育,警示全县社区矫正对象,触碰法律底线必受严惩。告诫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要切实做到自省、自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保证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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