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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儿戏,庆阳一失信被执行人以身试法被判刑!

来源: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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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俗话说,欠债还债,欠钱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谁也逃避不掉的。但有些人就偏偏不信这个理,他们不履行仲裁裁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藐视法律权威,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典型案例

近日,我市王某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王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贷款人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其归还贷款人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贷款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王某某既不履行判决义务,也不报告财产,反而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法院遂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交当地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日前,市民黄某与他人因房屋买卖行为发生纠纷,某某仲裁委员会裁决黄某返还他人购房定金等费用。然而黄某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义务,且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未履行法定义务,遂被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悉,黄某与吕某某因房屋买卖行为发生纠纷,吕某某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裁决被申请人黄某返还申请人吕某某购房定金及支付吕某某预交的仲裁费用。

因黄某未在上述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义务,吕某某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黄某未依法履行报告财产等相关法定义务,亦未将其在此期间的收入用于偿还吕某某,而是挪作他用,致使上述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执行。后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其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内容: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就意味着,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以及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如果有执行能力,但采取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拒绝履行执行义务,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小 • 编 • 提 • 示

当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作出裁决或判决后,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如果一个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法律不是摆设,更不是儿戏,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和遵守。任何藐视法律权威、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都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来源:庆阳仲裁委  张正学;本文参阅资料来自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部分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