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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1期】学校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权案件中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印象庆阳网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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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刘某与胡某均为某学校小学生。体育课期间,老师在操场内指导其他学生进行训练,刘某与胡某等部分同学在篮球场边自由活动,该区域没有老师管理。胡某从背后推了刘某一下,刘某撞到球架立柱上牙齿受伤,治疗费共6322.39元。

巧儿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体育教师在上课期间无任何离岗行为,刘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为胡某的推搡行为,学校有完整的教案和安全责任书以及整个事件发生过程证明,尽到了部分教育、管理职责,应在一定限度内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