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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4期】大厦地面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还是归全体业主?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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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位于某市的某大厦,由某房产公司承建,2011年,张某、赵某向房产公司购买了大厦的二、三楼,众业公司购买了大厦一楼,并签订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同意将大厦1至3层商铺前面划分区域内的地上车位给众业公司,张某、赵某无偿使用。2016年9月20日,业主大会筹备组代表、房产公司、街道、居委会等部门就有关事项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大厦停车场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会后,业主委员会欲对停车场进行管理时,众业公司书面告知,该停车场使用权经与开发商约定属于其所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巧儿说法: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开发商有处置权。本案中,根据有关规划,涉案车位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故房产公司可以通过附赠的方式与众业公司对使用权进行约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