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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8期】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做微商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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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女士是一位全职妈妈,在照顾孩子的闲暇之余,王女士做起微商,在朋友圈销售某品牌化妆品。她精心拍摄了带有该品牌商标标识的商品图片发布在朋友圈。然而,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该化妆品品牌的企业诉称,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权,其从未许可王女士销售相关产品。对方未经公司同意,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庭审中,王女士无法证明所销售化妆品的合法来源。此外,经鉴定,其销售的商品也并非正品。

巧儿说法: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女士销售的产品并未经化妆品公司的同意,并且无法明确说明其所销售的化妆品的合法来源,故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