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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1期】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其合理探望吗?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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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与石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石某某的抚养权归李某;石某不承担抚养费;石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可以探望孩子。但之后,石某无序探望孩子、不断骚扰自己、严重影响自己及孩子的正常生活,李某要求石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并且不能影响其正常生活,但是石某认为自己有探视权,因此拒绝李某的要求。

巧儿说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亲权性质决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的行使需要依法合理规制,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探望子女时的时间、方式等事宜。本案中石某探望女儿的方式不利于女儿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故李某有权就石某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提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