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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1期】为阻止离职员工进公司,张贴禁入告示是否侵权?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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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因家住在公司附近,经常到公司内部走动与原同事聊天,公司领导发现后,责令李某交出出入证件,李某并未理睬。公司遂让门卫在门岗处张贴了一张配有李某个人照片的告示,提示大家不让李某再次进入公司,李某要求公司撤去告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但公司予以拒绝。

巧儿说法:《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01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公司让门卫在门岗处张贴配有李某个人照片及相关文字的告示,只是为了维持管理秩序,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李某的肖像,主观上并不存在损害李某的肖像和名誉,即不存在过错,也不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