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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1期】开启车门未注意引发事故,是否是犯罪行为?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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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即可收听本期节目)

基本案情:高某将其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临时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因疏忽忘记观察后方通行情况,直接打开驾驶室车门,适逢王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电动自行车与车门相撞,王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次要责任。

巧儿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循以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高某没有按照规定停车,下车时也没有观察后方情况,造成王某受伤死亡,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