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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3期】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该怎么分?

来源:庆阳市司法局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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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由丈夫李某婚前购买的房屋。该房产系婚前李某签的购房合同,10万元首付款亦由李某支付,但该房子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30万元贷款,仍有少部分余款未还。当年40余万元购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30万。后双方离婚,对房产的分割产生纠纷。

巧儿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房产划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对房产分割产生纠纷,由于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一方,李某可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应对房屋增值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对张某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