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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9期】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等于竟业限制约定义务!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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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赵某入职某研究所,双方签署了保密协议,赵某同意保守某公司的一切商业秘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赵某主张上述约定为竞业限制条款,要求某公司支付竞业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条款仅系保密义务的约定,不属于竞业限制条款,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且劳动者已履行的,如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则按劳动者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巧儿说法

本案中,虽然上述规定适用的是竞业限制补偿金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公司与劳动者约定而补偿金金额过低的,法院会适当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