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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2期】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一案双罚!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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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应急管理局到某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插件车间40余人作业,有一处安全出口被货架封堵等问题,公司安全巡查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按程序立案调查。次日,应急管理局依据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分析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

巧儿说法

本案中,某电子有限公司全出口被货架封堵,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安全出口即各种场合的逃生出口,是安全体系中的应急措施。发生火灾或其他异情时,安全出口封闭和疏散通道不畅会延误疏散时间、极大影响人员正常安全疏散,易造成人员相互拥堵、践踏的局面,使得伤亡数量增加,畅通“安全通道”就是保障“生命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