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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4期】丈夫婚内为第三者购房,妻子能否追回?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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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张某发现丈夫刘某与小翠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为小翠购买一套房屋。刘某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后来将银行卡交给小翠使用,房屋装修、家具等均系刘某购置,刘某还将一辆小轿车让小翠无偿使用。张某便将小翠、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刘某的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张某有权讨回。承办法官结合事实及法律,多次与小翠沟通,最终小翠同意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并配合后续相关工作。

案情分析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非经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巧儿说法

本案中,刘某违背公序良俗,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婚姻家庭造成了侵害。同时,刘某将婚内财产赠送他人,构成了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侵犯。妻子张某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张追回刘某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