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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2期】被告连发“250”红包履行还款义务该如何评判?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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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齐某拖欠张某一笔货款。张某遂将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齐某15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货款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20个每笔250元的转账红包。张某又惊又怒,将其微拉黑,也未接收转账红包。最终张某未能在期限内收到欠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认为,齐某在未与张某沟通的前提下,以每笔250元进行微信转账,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履行方式不当。齐某当场致歉并支付了欠款。

案情分析

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履行;如果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约定,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适用习惯做法,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总则对上述法律精神作了原则性规定。

巧儿说法

本案中,鉴于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感受,被告以“250”元红包支付欠款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法律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但无疑是最重要的社会规范。法律应当是“导人向善”的。以公平公正、合法合情的裁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准则,是法官的应尽职责,也是司法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