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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4期】居住权依法保障,遗嘱有效不得侵犯!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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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邱某与董某峰夫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某军系董某峰之弟。董某峰于生前写下遗嘱,其内容为:“我名下房产遗赠给我弟弟董某军,在我丈夫邱某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董某峰离世后,董某军等人与邱某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峰名下某房所有权归董某军享有,邱某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

巧儿说法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