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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5期】照片未经同意被照相馆宣传使用,如何维权?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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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刘某在照相馆拍了一组写真,并约定取片15日内销毁底片。1个月后,刘某途经照相馆时,发现橱窗玻璃上挂着自己的照片,只是照片的背景色作了处理。刘某找到照相馆老板要求销毁照片并赔偿,老板却说:“照片我不用了,你又没有经济损失,凭什么要我赔钱。”刘某能获得赔偿吗?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中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巧儿说法

本案中,照相馆没有经过刘某授权,私自将其写真照片悬挂故宣传橱窗,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刘某可以和照相馆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举证,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