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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2期】离婚时自愿放弃财产,事后还能反悔吗?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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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李某与何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某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自建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次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主张案涉楼房系婚前所建,是其在离婚时赠予何某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李某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放弃案涉楼房归何某所有,且无证据证实双方进行财产处理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遂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巧儿说法

本案中,李某与何某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