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1期】网络时代虽便利,信息保护须注意!
来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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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李某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受他人请托,非法向王某等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经统计,李某前后共计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0余条。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其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复核岗位的工作便利,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李某被判处刑罚。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巧儿说法
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单位要加强人员内部管理,防止公民信息从内部泄露,同时加强网络保护,防止信息被黑客入侵造成泄露。公民个人也应注意加强自身信息的保护,不要轻易透露重要个人信息,以免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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