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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3期】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有什么法律效果?

来源: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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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周某系余某的丈夫,于2014年2月底外出务工后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始终下落不明。余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周某失踪,并作为周某的财产代管人。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在某报纸上发出寻找周某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后,周某仍然下落不明。

案情分析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应当满足3个条件:(1)失踪人必须要下落不明满2年;(2)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即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宣告失踪。在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然可以实施各种民事行为。宣告失踪并不产生消灭婚姻关系的效力,也不会导致失踪人的财产被他人继承,但法院会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并由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所欠税款、债务及应付的其他费用。

巧儿说法

本案中,周某自2014年2月离家外出务工后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已满2年。余某申请宣告周某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了余某的请求。余某自愿作为周某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指定余某为失踪人周某的财产代管人。周某被宣告失踪后,其与余某的夫妻关系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