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8期】借款到期后,3年没有索要,钱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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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借款用途为甲公司的营运资金;借款期满后甲公司一次性还清借款,所还款项须打入乙公司指定账号。然而,甲公司在借款期满后并未偿还债务,乙公司也没有催告。2022年9月24日,乙公司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甲公司偿还3000万元借款。
案情分析
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焦点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需要清偿。诉讼时效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制度。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所以从2022年6月1日起,乙公司的该笔债权已经超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乙公司提交的起诉状落款日期为2022年9月24日,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所以,甲公司面对乙公司提起的诉讼,如果提出不履行的抗辩,就不需要再偿还乙公司3000万元债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不履行债务的主张。
巧儿说法
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我国长期民事司法经验积累的结果,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一规定与传统思维中对债权的理解不同,这就要求权利人要关注自己的权利,并且积极地、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切莫在实现权利上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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