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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9期】手机经常收到推销信息,权利受侵害了吗?

来源: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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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

      孙女士在某电信公司办理了一张电话卡,但是办理之后,孙女士持续收到营销人员以该公司工作人员名义拨打的推销电话,以“搞活动”“回馈老客户”“赠送”“升级”等为由数次向孙女士推销该电信公司的套餐升级业务,包括增加包月流量、增加通话时长、开通视频彩铃等。孙女士不堪其扰,多次投诉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本案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本案中,孙女士使用某电信公司提供的通信号码,并向其支付费用,双方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向孙女士进行电话推销的营销人员自称为某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推销的内容为与某电信公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套餐升级业务等,推销通话后某电信公司发送相应的验证码信息。结合孙女士的投诉、双方协商处理及某电信公司将案涉通信号码设置为营销免打扰的情况,能够认定向孙女士进行电话推销是某电信公司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在孙女士与某电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内容即案涉通信号码的话费套餐足够孙女士使用的情况下,某电信公司多次向孙女士进行电话推销,要求其办理套餐升级等增加消费的业务,且在孙女士已多次向某电信公司表示生活受干扰,要求停止此类推销的情况下,仍未停止。某电信公司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违反了民法平等、自愿原则,侵犯了孙女士的隐私权和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某电信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巧儿说法

      互联网信息时代,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愈发受到关注。生活中经常出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倒卖的情况,比如买房后接到的大量装修营销电话,注册网站后收到的各种推销短信等,均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