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8期】 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就能损害他人利益吗?
来源: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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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村民王某和他的妻子曹某因当地某煤矿致其房屋成危房,心生不满。随后,王某召集其他村民到该煤矿商讨赔偿事宜。由于协商不成发生冲突,王某和曹某等人对该煤矿办公楼及井口进行围堵、破坏,煤矿被迫停产8个小时,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
案情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巧儿说法
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本案中,王某、曹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初衷可以理解,但二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当以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为前提。如果人人实现自己的权利,都要损害他人利益,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大家的权利都将得不到维护。最终,王某和曹某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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