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1期】酒后突发疾病离世,一同喝酒的人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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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某日,庞某约其好友李某一起喝酒。两人喝了半斤白酒,没有互相劝酒。饭后李某坐庞某的车回家,因不胜酒力吐了一次后要求提前下车。于是,庞某将李某放在路边后,驾车离去。当晚 11 点左右,李某的妻子接到电话去楼下接他,见李某躺在地上不省人事,便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冠心病发作死亡,其心血酒精含量很低,可排除直接酒精中毒死亡的可能。李某妻子将庞某告上法庭,索赔 54 万余元。
案情分析
邀请朋友喝酒属于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基于善良风俗而无偿为他人提供物质和服务的行为。在情谊行为中因过错导致损害会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一起喝酒的人之间互相负有注意义务,即就人身安全负有适当的提醒、劝告、照顾、护送等控制或避免危险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如强制劝酒、不照顾醉酒者等,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
本案中,庞某虽并不存在劝酒行为,但从李某回家途中吐酒一次可知,李某明显饮酒过量,在此情形下,庞某没有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将李某护送到家,对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李某对自身身体情况最了解,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避免喝多伤身。因此,对死亡后果,李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庞某则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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