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7期】私自改装电表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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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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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张某开了一家理疗按摩店。2016年9月中旬,张某为了节省电费雇用他人改装电表,并将改装后的电表安装在其经营的理疗按摩店。2017年1月,公安机关及城区供电局联合开展反窃电打击行动,在市区抓获张某。经核定,截至2017年1月5日,张某窃取电能共计5738.32KWh,窃电金额为人民币4229.14元。案发后,张某某已退交电费4229.14元及违约使用电费12686.73元。日前,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巧儿说法:
本案中赵某改装电表偷电,本质上就是一种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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