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4期】“暴力讨债公司”合法吗?
来源:
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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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李某因生活困难找张某借了三万元钱投资做生意。之后李某赚了钱,却一直没有将钱还给张某,张某多次找李某讨要李某一再拖延,最终二人翻脸。一天,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开讨债公司的常某,常某说:“没有我们黑道摆不平的事情,只要你肯出钱什么事情都能解决”。张某听后答应常某只要能要回三万元钱,其中的一半可以当做劳务费。当晚常某叫上和自己混社会的宋某和胡某将李某绑到一间仓库控制起来,李某得知是张某找人因欠债的事情对付自己心里非常愤怒,不断对三人破口大骂。常某、宋某和胡某见李某不愿还钱还敢骂人,便开始对李某拳打脚踢。李某始终不肯还钱,常某、宋某和胡某轮流对李某进行殴打。五天后李某死亡。李某的家人因久久等不到李某回家便报了警,警方经过侦查将常某、宋某和胡某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某是被多次暴力致死的。经法院审理分别判处常某、宋某和胡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巧儿说法: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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